第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提升松花江城区段及英格吐河、音达木河、王三五河、杏林河、哗啦沟等城市内河沿岸绿化带规划水平,建设具有北方水城特色的绿化景观带。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