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项目绿地规划指标并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