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地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