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规定及时处置罚没物品,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对于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三年内处置完毕。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及时处置罚没物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