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没和扣押财物管理条例/第二章 罚没财物管理/第二节 处置第二十条有效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规定及时处置罚没物品,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对于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三年内处置完毕。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及时处置罚没物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