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执法机关在结案后应当依照法定职责按规定及时处置罚没物品,并将处置情况报告同级财政部门。

对于不存在权属争议的罚没物品应当在三年内处置完毕。

财政部门应当督促执法机关、罚没和扣押财物集中管理机构及时处置罚没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