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未采取油烟净化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