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矿山、码头、填埋场和消纳场堆放易产生扬尘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