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绿化建设和养护作业未采取相应防尘措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