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或者无法密闭而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