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三条有效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和会商机制,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预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省、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