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科学选址,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城市排水单位应当定期对排水管网进行清理,防止产生、散发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