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