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第五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省、市人民政府以及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对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向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