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

(一)提升车用燃油质量;

(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

(三)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

(四)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