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一)提升车用燃油质量;(二)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机动车;(三)逐步淘汰高油耗、高排放机动车;(四)其他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措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