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调整能源结构,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省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鼓励煤改电、煤改气,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