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