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建成区的发展不断扩大划定范围。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