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