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主体功能区划合理规划工业园区的布局。新建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资源循环利用和集中治理的原则,集中安排在工业园区。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