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组织实施。编制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确定分阶段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相应责任主体、工作重点和保障措施。限期达标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