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