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工作。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