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