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撤销或者变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质量监测点(断面)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