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