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