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不能自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当委托给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利用或者处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