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并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其他危害环境的紧急状况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控制、减轻污染损害,消除污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过错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导致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