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导致环境质量严重恶化、威胁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报当地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以及可能受到影响的邻近地区的同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