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生态调查和区域环境评估工作,划定生态功能区,制定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重要海洋与渔业水域等可以划定为生态功能保护区。

生态功能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划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与环境功能区划相衔接;变更功能的,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