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二十二条有效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保护,依法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