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为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出租人,应当配合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出租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如实提供承租人有关情况。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