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合检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污染环境行为时,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应职责部门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承接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