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省、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防治重点区域、流域、海域,建立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措施,组织相关人民政府实施联合防治。实施联合防治的人民政府应当协商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制定共同实施的环境保护计划,处理重大环境问题,开展联合执法、预警应急工作;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