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在城市规划区内严格控制疏干降水。建设单位在疏干降水施工前,应当及时报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降水结束后七日内,疏干降水井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技术标准回填。因疏干降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枯竭或者地面塌陷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给他人的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