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在河道、湖泊和水库、渠道等水利工程内设置或者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