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取水井停用或者报废,应当在十五日内报原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查封或者报废填充、封闭处置。经核准后取水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