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缓、免缴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