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申请许可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并按照有关水质规定进行退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售水;确需转售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涂改、出租、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