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实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各级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时限缴纳水资源费,不得拖欠和拒缴。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缓、免缴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