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取水许可可能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预申请或者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申请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日内向公告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