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申请许可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按照国务院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取水许可证载明的取水地点、取水用途、取水量、取水期限、取水方式取水,并按照有关水质规定进行退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售水;确需转售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复制、涂改、出租、买卖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