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治安员或者保安员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旅馆业留宿无身份证件的旅客,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