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经营者、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