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九条有效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本省内的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公共数据共享工作。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供需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全省一体化公共数据平台汇聚的公共数据按照属地原则及时回流至设区的市级公共数据平台。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