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八条有效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省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机制。省和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核查和问题反馈机制,并对公共数据质量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数据质量管控,健全数据纠错机制,对采集的公共数据进行校核、确认,确保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