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共数据按照共享属性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数据。

确定为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数据的,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