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五条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和标准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