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六条有效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省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存储、管理全省公共数据。设区的市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通过本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存储、管理本地区公共数据,并接入省级公共数据平台。省和设区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管理层级归集本行业、本领域公共数据,并向同级公共数据平台汇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能汇聚的数据应当经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确认,依托公共数据平台以服务接口的方式提供共享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