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省标准化主管部门、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省公共数据标准体系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