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目录和标准采集公共数据。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能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不得重复采集。

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职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获取非公共数据时,掌握非公共数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提供相关数据。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