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二章 数据资源/第二节 公共数据第十三条有效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数一源、多源校核、动态更新"的原则,建立本省统一的公共数据目录体系,公共数据目录编制标准、规范和动态更新机制。各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规范,组织编制本级公共数据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责梳理本单位公共数据目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